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;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:(五)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;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一条也规定“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。”
投标人因以低于成本价竞标被通报
日前,珠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发布一则《关于对7月13日监理投标中标违反<行业自律公约>行为的通报》,该文件通报了3家企业“在协会一再提示的情况下,仍然违反《行业自律公约》,以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方式竞标,在行业中造成不良影响”。
“低价中标谁之过错”一直是被讨论得沸沸扬扬的“老大难”问题,然而,低价中标仅只是投标者的责任吗?